1. CRA備案
試驗立項時需同時進行CRA備案,備案時請提供以下資料:
1.1 派遣函或委托書原件(蓋章);
1.2 簡歷;
1.3 身份證復印件;
1.4 學歷學位證書及GCP培訓證書。
2. CRA變更
2.1 試驗實施過程中更換CRA,請至少提前2周告知機構辦。
2.2 新任CRA應于離任CRA離崗之日起1周內上崗,上崗前應與離任CRA充分交接工作。
2.3 新任CRA持備案資料至機構辦。
2.4 新任CRA應繼續向機構辦報告監查情況。
3. CRA監查
根據本中心的監查計劃、監查頻率進行監查,每次監查后請及時向機構辦以郵件形式提交電子版《監查報告》(見附件),要求如下:
3.1 郵件主題:項目方案編號+第XX次監查小結,如HC219+第3次監查報告。
3.2 《監查報告》發送至機構辦郵箱:[email protected]。
3.3 請在“監查發現問題”欄如實填寫本次監查發現的問題,確認與研究者文件夾中存檔的相關內容一致。
下載附件:CRA 的管理制度